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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综合办事机构和场所。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共设立4个分中心,分别是:人社服务分中心、民政服务分中心、教育服务分中心、残联服务分中心。第四条 分中心实行独立运行,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和考核。分中心主任应由部门单位副职兼任,配备专职副主任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1—2名。分中心实行“......
发布时间: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