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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第十八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
发布时间:2022.01.10
定的期间。检测、检验、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并书面告知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对鲜活......
发布时间: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