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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
发布时间:2025.05.30
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要求和“追责、约谈、书面检查”三级惩戒制度,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