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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5.06.05
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5.05.30
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
发布时间:2025.05.30
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
发布时间:2025.05.30
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
发布时间:2025.05.30
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
发布时间:2025.05.30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5.05.27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5.05.14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登记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登记档案的;(八)明知登记档案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登记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登记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玩忽职守......
发布时间:2025.03.14
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主动、及时报告其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
发布时间: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