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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是行受贿双方进行利益输送的幌子,用以掩盖权钱交易的受贿本质。再次,丙获取的巨额“收益”,本质上是甲职务行为的对价。在受贿案件中,股份作为贿赂物,既有一般财物的特点,又有其特殊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594号案例黄某受贿案裁判理由认为,“股票的价值包含股票即时的市场价值和股票附随的分红......
发布时间: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