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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最终没有归属于行为人,且行为人仅仅是出于照顾亲友生意的动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与亲友共谋侵吞公共财物,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一般宜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案中,甲受乙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C公司牟取了利益,但甲未从C公司分得钱款,也未与乙共同占有利益,主观上......
发布时间:2024.11.27
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的既未遂犯罪形态判断,一般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对于“行贿人代持型”受贿犯罪形态的判断,要坚持谦抑性原则,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准确判断受贿人对行贿人代持的财物是否已经达到实际控制的标准,审慎稳妥认定。实践中,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对于行贿人,......
发布时间: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