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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的投资逻辑完全背离,这反映出甲并未真正履行股东义务,其出资行为只是为了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同时,从一开始将注册资本金确定为285万元本身就是甲乙双方为规避查处而达成的合意,无论是甲前期“出资”的20万元,还是后期“补交”的8.5万元,其“出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企业经营的资金需要......
发布时间: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