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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甲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所提供的帮助,其性质具有明显的延续性。再次,根据连续犯的一般理论,行为人基于同一事由在离职后继续收受财物的行为,性质相同,时间相近,本质上属于一个受贿行为的连续。甲在离职前后基于同一受贿故意,针对请托人的同一请托事由,连续收受其多笔现金的行为,仅构成受贿罪一......
发布时间: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