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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第四条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确需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并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论证材料,同时明确清单调整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就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或者调整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
发布时间:202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