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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D公司)作为丙公司的代理商以丙公司原供货价格向A公司供货,丁不参与生产、仓储、供货,仅仅是以D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合同,接收A公司支付的货款,再将收到货款的90%付给丙。丙慑于甲的职务,为保持供应商资格,被迫同意该方案,截至案发时丁获利50万元。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甲任B公司总经理后......
发布时间: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