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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第三十二条对各镇街的考核,按照《滕州市税收共治工作考核办法》和《滕州市镇街税收收入增长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我市财政拨款单位,未落实本办法造成税款流失的,等额扣减经费。非财政拨款单位,未落实本办法造成税款流失的,在税费优惠减免、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扣减。第......
发布时间:201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