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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制工作室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法律顾问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前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将案件调查报告及其他......
发布时间:2024.04.01
制工作室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法律顾问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前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将案件调查报告及其他......
发布时间:2022.05.19
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法律顾问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前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将案件调查......
发布时间:2017.04.15
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法律顾问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前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将案件调查......
发布时间:2017.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