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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
发布时间: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