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畴。在贿赂犯罪“计赃论罪”模式下,商业机会因其不具有可计量性而无法成为贿赂标的。而如若“商业机会”突破了其“市场竞争性”“利益或然性”和“成本投入性”的核心特征,从实质上成为一种获取财产性利益的载体或手段,其所承载的财产性利益能够被科学、精准地计算,则完全可以将收送此类“商业机会......
发布时间: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