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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犯对罪名认定的影响第一种意见认为,考虑到乙、甲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应认定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并对甲私自占有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单独评价为职务侵占罪。笔者不同意此意见。共同犯罪并不是为了解决共犯人成立什么罪名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对共同导致的结果是否都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7.21
均实施了利用职权谋利与收受财物的双重行为,符合共同犯罪要件,构成典型的共同受贿犯罪。其次,2016年至2019年,甲、乙接受丙的请托,共同实施谋利行为,甲单独收受丙所送财物,价值共计217万元,乙虽未直接收受但对此知情并实际参与财物的保管及使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25.06.11
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基本特征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即牵连犯的本罪,为了实现本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单独构成犯罪,即牵连犯的他罪,本罪和他罪具有牵连关系。笔者认为,对于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可以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
发布时间:2025.04.21
”,仅其中一笔便达30余万元。 “内部人不点破,外面人看不透。”不少专家认为,一些党员干部工作、生活经常在一起,对彼此的情况都比较了解,单独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很难隐瞒,出事的风险较大。他们因而相互串通,抱团形成贪腐“利益同盟”,就可以共筑“保护圈”。 “很大程度上是‘法不责众’......
发布时间: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