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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公告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局网站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第八十一条 根据送达需要可......
发布时间:2021.09.23
十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
发布时间:2021.01.05
执法机关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文字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音像......
发布时间:2019.11.30
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文字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
发布时间:2019.07.10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文字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
发布时间: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