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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另一方面,樊某实际控制上述公有房产后,长期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归自己所有,且无任何归还行为,证明樊某已经在事实上将上述公有房产视同为个人财产并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此外,樊某之所以未将上述公有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乃是因害怕案发而不敢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非......
发布时间: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