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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获利源于市场经营所得,给行为性质的认定带来干扰。比如,本案中,乙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了合作协议,从事销售“代理”活动,按照约定的销售总额比例获取佣金,表面上看似乎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该“商业行为”能否成为影响犯罪成立的事由?对此,必须摆脱形式干扰,坚持透过现象看本质,充分认识到大......
发布时间: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