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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炒股本金,炒股的亏损不应认定为受贿财物,且金额难以确定,甲不构成受贿犯罪。案例二中,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利,以特定低价认购股票,构成受贿犯罪,乙在转账支付股本金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犯罪数额为100万元,即以转账日市场价与购买价的差价计算收益金额,(1.4-0.4)......
发布时间: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