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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两个停车位,具体理由如下:孙某和李某达成合意的价值就是一个停车位,孙某儿子在短暂使用第一个停车位后,因为不合适调换成了第二个停车位,孙某主观上只有收受一个停车位的犯罪故意,其儿子最终也只获得了一个停车位,故应以后一个停车位价值10万元认定为孙某的受贿数额。准确认定部分既遂部分未......
发布时间:2025.11.12
了两个停车位,具体理由如下:孙某和李某达成合意的价值就是一个停车位,孙某儿子在短暂使用第一个停车位后,因为不合适调换成了第二个停车位,孙某主观上只有收受一个停车位的犯罪故意,其儿子最终也只获得了一个停车位,故应以后一个停车位价值10万元认定为孙某的受贿数额。准确认定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情......
发布时间:2025.10.09
笔者认为不构成,虽然签订财税顾问协议的要求、顾问费的标准等系张某主动提出,但并未达到迫使对方签订的强制程度,并且,包括C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主观上本就具有向张某行贿以获得关照的故意,后续只是按照张某的要求通过支付“顾问费”这样一种变通方式完成行贿行为,此种情况下不宜认定张某构成索贿。(......
发布时间:2025.09.12
125万元全部来源于经营所得,不存在多分利润的情形,由此可见,其获利并非权力的对价,不属于权钱交易。尽管李某某对李某获利知情,但李某某和李某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未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本质不属于权钱交易,因此不构成受贿罪。虽然李某某不构成受贿犯罪,但其利用职权为李某谋利,侵犯了职......
发布时间:2025.09.03
易中,仅负责与两方分别签订合同等“纸面”上的工作,并没有参与实际经营,C公司在签署收货单后,相关货物仍在A公司仓库储存,也不存在经营风险。从主观上看,张某明知A公司本来可以将PAC直接出售给其下游客户赚取利润,仍让C公司加入购销环节,属于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A公司财......
发布时间:2025.08.28
形,将公款出借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就已经有了“公款私用”的性质,能够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如果单位负责人决定将公款出借给个人使用,主观上系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客观上存在谋取个人利益事实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即使同时还存在为单位谋利的情况,也不能成为认定挪用公款罪的阻却事由......
发布时间:2025.07.31
代持”,不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合作,不能仅以表面上丙有“出资购买”股份的行为,就认定该行为属于正常投资,进而认定所获“收益”的合法性。其次,从主观上看,乙、丙双方对以“出资”为手段、以“收益”作为贿赂标的物具有明确的认识。行贿人之所以选择在公司拟上市阶段,而不是其他阶段向国家工作人员或......
发布时间:2025.07.21
审核工作,其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虚构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500余万元,构成贪污罪。乙虽与甲共谋骗取拆迁补偿款,并违规审核通过虚假材料,但其主观上是用以补充村集体资产,没有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的故意,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案例二中,丙与丁、戊等人对非法占有未分配保障房对应拆迁补偿款形成共谋......
发布时间:2025.07.21
无技术、无人员的情况下,直接指定乙作为工程的承接主体,人为排除了市场竞争,不符合经济人的市场理性。其原因在于,丙得知乙系甲的特定关系人,主观上有意通过“商业机会”对甲进行利益输送,以谋求甲的关照。因此,本案中的“商业机会”突破了“市场竞争性”特征,与甲的职权有对价关系。二是本案中......
发布时间:2025.06.30
“《意见》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形。”本案中,甲乙夫妇从2007年开始至2019年间多次收受丙所送财物,而从2014年才开始送予丙财物,其间并没有妨碍甲乙夫妇及时退还......
发布时间: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