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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责任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依据上述规定,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发布时间:201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