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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枣庄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1-10-22 发布机构:枣政发〔2021〕11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决策部署,加快完善我市金融服务体系,促进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打造涵盖银行、证券、投资、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门类齐全、功能互补、特色明显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建立支持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机制和模式,支持各成长阶段企业融资发展,为枣庄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金融动能。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社会融资规模达到 3300 亿元,金融业增加值实现 150 亿元。  

二、打造金融聚集高地  

(一)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招商政策扶持,积极引入区域性、功能性金融机构总部和我市紧缺型金融机构,对引进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引入的全国性银行、省外城商行等一级分行,给予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对引入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或功能性总部,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  

在市驻地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2.对引入的全国性银行、省外城商行等二级分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二级分公司或省内城商行一级分行,设立在市驻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在其他区域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市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市驻地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300 万元且不超过自建或购置成本。  

(二)支持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和大型企业在我市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法人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类法人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 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三)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支持枣庄银行和农商行、村镇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方式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高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壮大。  

1.支持市域外资本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对市域外资本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股权投资机构,实缴资本 2 亿元(含)以上不足 5 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 0.3%给予补助;5 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 0.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上述补助对象为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并承诺注册机构投资在我市进行退出,实缴资本金且经营一年期满的市域外合格投资者。  

2.鼓励我市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引入市域外资本,对新引入的市域外合格投资者按上述标准和要求进行补助。支持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公司,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在我市进行投资退出。  

享受补助政策的投资机构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在存续期内不迁离我市,确需迁离的,要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  

(五)支持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加强金融招商,支持建设金融集聚区。鼓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制定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我市金融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助。享受补助政策的对象需承诺在我市经营五年以上,期间如迁离我市,要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三、推动资本市场“枣庄板块”加速崛起  

(一)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补助 1000 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补助 100 万元;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市财政补助 10 万元。对在境外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到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不足 2 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市财政补助 8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2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市财政补助 10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多途径上市(挂牌)。对在境内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市的企业,或直接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市财政补助 800 万元。对在境外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上市主体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市,且募集资金高于 1 亿元人民币(含)的企业,市财政补助 600 万元。  

(三)畅通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为企业上市(挂牌)办理股权转让、土地房屋确权、项目审批、历史沿革审核、缴纳社保税费、环评安评能评、注册登记、出具合规性证明材料等事项时,要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实行限时办结,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等开展现场访谈。推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规范发展,通过指导、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务必审慎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避免“以罚代管”。审批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址等重大事项,应提前告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介入。  

(四)支持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按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额的 0.01%进行补助,民营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目录中的企业除外,具体以最近一年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名单为准)发行债券按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额的 0.02%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本意见所称境内上市企业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得到省级及以上上市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在枣庄市内,并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迁离我市,确需迁离我市的,要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四、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市级大型担保公司加快业务开展,更好发挥龙头作用。支持全市各级担保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加快做大做强。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单户单笔担保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 1.5%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年新增担保总额进行奖励。年新增担保总额在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的,奖励 20 万元;1亿元(含)至 2 亿元的,奖励 30 万元;2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对融资担保机构缺失或融资担保服务功能薄弱的区(市),支持属地政府推动设立新的融资担保机构。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形成规模较大、运营能力较强、担保功能较好的融资担保体系。  

(二)开展“信易担”试点。建立“政银担”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机制,支持信用资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信易担”试点普遍获得融资发展,初步建成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融资新模式,破解中小微企业因轻资产比例高、可抵押物价值低、信用信息调查成本高等导致的融资需求满足率低、效率慢等痛点,建立多方联动、合作共赢的综合金融服务机制。  

(三)支持应急转贷机构做大业务。对开展应急转贷业务每日转贷费率在 0.1%以下、服务企业数 50 家以上、服务金额 10 亿元(含)以上的应急转贷机构,按服务金额进行奖励。服务金额10 亿元(含)至 20 亿元的,奖励 20 万元;2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 

(四)搭建合规高效金融服务平台。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设立面向优质中小企业,债、股融资功能健全,涵盖资产管理、信息服务等多领域,符合金融监管要求,金融创新能力突出,与金融机构功能形成有效互补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促进全市金融服务提档升级。  

(五)促进中介服务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引进培育我市急缺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实缴资本 500 万元(含)以上不足 2000 万元的,补助10 万元;2000 万元(含)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补助 30 万元;5000 万元(含)以上的,补助 60 万元。

享受上述补助政策的对象需承诺在我市经营五年以上,如迁离我市,要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五、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逐渐增加各类风险补偿金规模。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逐渐增加各类风险补偿金规模,分担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有效化解企业融资难题。  

(二)引进培育金融人才。支持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我市人才政策的,享受人才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政策。根据经营业绩和对我市贡献,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齐鲁金融之星和市优秀地方金融人才。  

(三)持续防范金融风险。构建夯实金融风险防控化解长效机制,重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扎实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各级各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化解提供便利、解决后顾之忧,全面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六、附则  

原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文件涉及的各项补助奖励,除单独注明由市财政补助奖励外,均由市本级与相关企业纳税所在区(市)按 5∶5 分担。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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