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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使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05 发布机构:滕政办发〔2016〕87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用暖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滕州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移交供热企业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等相关规定,逐步完善我市城区住宅小区内供热设施的管理方式以及明晰供热设施产权界定工作,力争在今年采暖季前完成交接工作。

二、分类实施

目前,我市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管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受业主委托,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二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管理;三是由单位(居民)自行管理。为明确交接相关事项,分清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并决定:

(一)既有建筑

1.由小区业主委托和居民自行管理的,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与供热企业进行现状交接,改造费用由热力企业承担。

2.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管理的,按照供热设施建设标准验收并整改,由房地产开发商整改验收后移交供热企业。

(二)新建建筑

新建、在建、改建、扩建的小区规划红线内的供热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供热企业。

小区规划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维护费用包括:小区规划红线内入户锁闭阀前端(含锁闭阀)至规划红线内墙外1米的供热管网、阀门、仪表、机组、自控等供热设施维护、维修、保养费用。

(三)各企事业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供热设施

各企事业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供热设施,按照供热设施建设标准验收并整改,明确维护责任及费用后移交供热企业。需要整改的,其改造费用由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明晰产权界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产权。移交的供热设施产权归原单位(小区业主)所有,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经营、管理;供热设施占用的土地及房屋产权归原属单位所有,供热企业无偿使用。

(二)关于配套设施的使用。与供热设施运行相关的供电、供水等相关设施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协助供热企业办理水、电等计量器具过户手续,供水、供电及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四、设施移交范围、时限及程序

(一)设施移交范围。小区规划红线至用户入户端口之间的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网、二级换热站、闸阀、检查井、计量表、温控阀等(2011年以后建设的住宅小区需实施温控一体化)。

(二)设施移交时限。供热设施的移交工作要做到成熟一个移交一个,本次移交所有相关工作要于 2016101日前完成(包括2014“汽改水”改造小区)。

(三)设施移交程序。供热设施移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召开业主大会。供热设施的移交,由各街道组织各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属街道负责实施。(此项工作需在8月31前完成)

2.提交移交申请书。经业主大会研究决定移交后,由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向供热企业提交小区内供热设施移交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清点核实。对提交供热设施移交申请的小区,供热企业与申请人共同对所移交的设施及内业资料进行清点核实,提出整改意见(按照本文件第二条规定),整改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认可。

4.实施移交。供热企业应与移交单位签订《小区(单位)内供热设施移交协议书》,移交协议书应送市住建局(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移交工作是深化公用事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我市供热发展的主要问题,因此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经营区域的热力企业是供热设施接管工作责任单位,要主动搞好服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供热设施移交单位,要积极配合,在最短的时间内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移交事项。没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属街道负责实施,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保障运行。在供热设施移交前,其维护、更新、管理仍由原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原管理单位不得擅自中止供热设施的管理和降低管理服务水准。经业主大会研究,决定将小区内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的,供热企业应当接收,并及时安排专人进行接管,搞好供热设施的维护、更新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三)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移交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进行,移交后的运行费用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市住建局、市物价局负责监督。对于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具备移交条件但拒不移交的,供热企业有权拒绝供热

附:供热设施移交申请书.doc

供热设施移交相关资料.doc

滕州市集中供热小区供热设施经营管理移交协议.doc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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