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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09 发布机构:滕政发〔2018〕24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责界定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乡村建设方面,负责限额以上未进行招投标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限额以上招投标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在乡村建设方面,负责限额以上招投标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镇街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

二、工作机制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做好涉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对上衔接协调工作,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完善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认真履行各自相关职责,确保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得到有效监管。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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