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6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内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日常工作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底,任期工作考核于任期届满时组织。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根据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表现,结合所服务事务的具体情况予以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和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履行职责情况。处理自身业务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关系,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情况;对有关行政决策、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情况;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规范性文件情况;为重大行政合同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协助市政府及部门(单位)化解群体性、突发性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情况等。
(二)遵守纪律情况。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以及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情况。
(三)奉献社会情况。参与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扶贫帮困和救灾捐助等公益活动情况。
(四)创新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日常工作考核总分值为100分,采取扣分制和加分制:
(一)扣分制考核(80分)
1.履行职责考核40分:未按时完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一次扣2分;经法律顾问办公室向有关部门了解,对法律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一次扣3分;未及时报送书面办理结果的,一次扣1分。
2.遵守纪律考核30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值班义务的,一次扣2分;无故不按时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2分;任期内被所服务的部门投诉且查实的,一次扣3分;接受与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的,一次扣3分;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一次扣3分。
3.奉献社会考核10分:无故不参加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援助、信访接待、法制宣传等活动的,一次扣2分;不积极参与全市律师行业倡导的社会公益活动的,一次扣2分。
(二)加分制考核(20分)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3分;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每单项扣分或加分分数不得超过该项总分。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日常工作考核,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本人当年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请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所服务部门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或者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了解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12月下旬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审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0分及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0分)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
市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以上(含一次)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任期届满时对市政府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