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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21-12-07 发布机构:


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不含计划单列市和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工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

第六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资助;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四)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五)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第七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

(三)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四)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第八条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四)涉外专利维权与诉讼。

第九条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专利信息、维权、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建设;

(三)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四)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服务和复合型人才的培训。

第十条专利奖励,主要包括: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和园区;

(三)年获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企业。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国内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4000元;国内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2000元,已转化实施的每件再资助2000元。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单位申请每件1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4000元。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2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四)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票据为准),每件不超过10000元。已享受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只资助其差额部分。

(五)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定年费资助,每件不超过10000元。

(六)已享受中央财政专利相关资金资助的,省级不再资助。

第十二条专利运用、保护和服务资助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专利奖励资助标准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获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省专利一、二、三等奖,每届奖励数量分别不超过10项、20项、60项。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和园区,将根据其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电子申请率等指标的综合测评结果,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三)对年获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2-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专利创造部分

(一)需提供的资料。应填写《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2份),单位应提供机构代码和法人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 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和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非职务授权发明专利已转化实施的,应提供转化实施、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缴费证明;

3. 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4. 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

5. 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年费缴费收据。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二)受理与审批。由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兑付。

第十五条专利奖励部分

(一)对获国家或省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2份),经审核后,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奖励。

(二)对获得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和园区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三)对年获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 有关发明专利明细表;

2. 有关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和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四)受理与审批。由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实施奖励。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受到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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