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不含计划单列市和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 各级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工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
第六条 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资助;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四)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五)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第七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
(三)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四)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第八条 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四)涉外专利维权与诉讼。
第九条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专利信息、维权、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建设;
(三)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四)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服务和复合型人才的培训。
第十条 专利奖励,主要包括: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和园区;
(三)年获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国内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4000元;国内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2000元,已转化实施的每件再资助2000元。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单位申请每件1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4000元。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2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四)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票据为准),每件不超过10000元。已享受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只资助其差额部分。
(五)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定年费资助,每件不超过10000元。
(六)已享受中央财政专利相关资金资助的,省级不再资助。
第十二条 专利运用、保护和服务资助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专利奖励资助标准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获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省专利一、二、三等奖,每届奖励数量分别不超过10项、20项、60项。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和园区,将根据其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电子申请率等指标的综合测评结果,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三)对年获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2-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专利创造部分
(一)需提供的资料。应填写《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2份),单位应提供机构代码和法人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 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和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非职务授权发明专利已转化实施的,应提供转化实施、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缴费证明;
3. 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4. 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
5. 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年费缴费收据。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二)受理与审批。由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兑付。
第十五条 专利奖励部分
(一)对获国家或省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2份),经审核后,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奖励。
(二)对获得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和园区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三)对年获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 有关发明专利明细表;
2. 有关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和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四)受理与审批。由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实施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受到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