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0日
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8〕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含30日)完成搬迁,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经批准纳入我市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含我市三峡库区移民人口)。
第三条 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由滕州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五条 人口变化管理。自2006年7月1日以后的移民户因出生、婚入、返迁等原因新增加的人口,不再进行登记扶持。
2006年6月30前(含30日)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1.移民死亡的;
2.户口迁出移民村,迁至非移民村或我市以外的(不包括大中专、技校招生以及应征入伍的移民);
3.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4.现役军人(武警)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并且已经被安置的;
5.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后,户口未迁回原移民村的;
6.其他不应再享受扶持政策的。
第六条 核定时间和程序。在移民扶持期内,全市每年进行一次人口核查,核查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24时;核查工作安排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进行,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1.移民村(居)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因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造册登记(样表由市移民办提供),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并在移民村(居)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由移民村(居)签字盖章后,上报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审核。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内所有移民村上一年度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并审核,并与镇(街)财政所、派出所和民政所等部门比对核实后,经镇长(主任)签字盖章汇总(样表由市移民办提供),于2月10日前报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核减,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一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3.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政策。
第七条 对已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口,自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起予以核减,停止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实行专户储存,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报经山东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依据《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统筹用于移民村(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八条 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无瞒报、无漏报、无错报,严禁弄虚作假。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知情不报、弄虚作假、应减未减、套取骗取移民直补资金等情形进行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仍领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个人,追回领取资金,拒不交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审批(核准)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滕州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滕州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滕移领字〔20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