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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枣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5-12-11 来源: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4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示范平台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枣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自2021年5月开始,着手《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调查各区(市)市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情况,听取县级主管部门和部分示范平台承建单位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先后征求各区(市)、高新区主管部门、部分服务平台和局相关科室意见,经认真研究、吸收,并借鉴外地市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定义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检测、人才培训、创业创新、市场管理、法律财税、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功能

公共服务功能明显,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具有服务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特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各类服务。

五、示范平台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合法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企业数量逐年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4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

由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75万元。(五)中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

六、申请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一)枣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与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收费标准及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实施优惠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开展公益性服务的证明材料;

(九)单位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上一年度末)及学历、职称证明;

(十)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签到表、照片、合同、总结等);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七、示范平台申报认定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并印发通知。

(二)示范平台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三)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把关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推荐的示范平台进行评审,确定市级示范平台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示范平台监督管理

(一)示范平台每年年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打算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定期检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市局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评测不合格的平台也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三)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九、市级示范平台扶持政策

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平台,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省级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十、附则

本办法以枣工信字〔2021〕73号文件正式印发,自2021年9月2日起正式施行,至2023年10月6日止,有效期3年。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 读 人:王玉平

政策咨询电话:33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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