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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鲁政字〔2008〕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济南等14市工矿区征税范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执行。对这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工矿区同时开征房产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矿区征税范围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财政 税务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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